2016年11月12日 星期六

人資入門的震撼教育:資遣與調降薪水

台灣的僱傭關係真的是超慘的,

會做派遣工作的,原本經濟能力就很差了。

可是偏偏台灣的人力資源市場,

一個比一個抽的兇。

而在作人資的過程中,不可避免的,要面對資遣員工的問題。

資遣人有很多種原因,簡單的說,

勞基法規定資遣只能有以下原因:

第十一條(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)
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:
一、歇業或轉讓時。
二、虧損或業務緊縮時。
三、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。
四、業務性質變更,有減少勞工之必要,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。
五、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。


不過還有這些因為勞工作不利於雇主的事情,而使雇主可以合法直接終止契約的:

第十二條(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)
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:
一、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,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。
二、對於雇主、雇主家屬、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,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。
三、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,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。
四、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,情節重大者。
五、故意損耗機器、工具、原料、產品,或其他雇主所有之物品,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、營業上之秘密,致雇主受有損害者。
六、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,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。
雇主依前項第一款、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,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,三十日內為之。


如果是雇主覺的不適任,法律有規定必須在解僱前一定期間內通知員工:

第十六條(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)
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,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:
一、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,於十日前預告之。
二、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,於二十日前預告之。
三、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,於三十日前預告之。
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,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。其請假時數,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,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。
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,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。


但是通常資方為了避免付資遣費,一定會盡量讓員工自己提出辭呈


不然遣散費其實也是一筆支出。

作為人資,最困難的是要告訴員工,他被資遣了這句話。

梁哥自己要講這句話,也是在內心掙扎了好幾天,

上面命令下來了,但是實在於心不忍啊.....

所以在某種程度上,人資是劊子手的工作。


另外一種是調降員工薪水,

之前鬧的沸沸揚揚的華航就是一例,更別說長 x 一天到晚共體時艱(躺著也中槍。。。)



作為人資,你可能遭遇到因為員工犯錯,或是公司成本管控下,需要調降員工薪水。

這個時候,怎麼處理就是一門大學問。

有的人可以處理的很漂亮,讓員工可以體諒而接受;有的就讓員工火冒三丈,結果人資還被主管釘到死。

而如何處理呢?只能謹記,要學習圓融,學習站在員工的角度思考,怎麼樣的情況下,他才能接受?

梁哥第一次處理的時候,就弄的不好,被罵到臭頭,人資,因為是處理人,

自然要更了解人性。

發這篇文,希望給想要進入人資產業的後進們參考,不要重蹈我的覆轍啊!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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